常州钟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5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钟恒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未经批准,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2.原审法院没有阐明钟恒公司计算已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3。原审法院对***提交的补偿清单未作质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约定工时制度合同条款效力的问题。***与钟恒公司2014年6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倒班制工时制度,因钟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行倒班制工时制度已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原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工时制度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称原审法院没有认定合同中约定工时制度的条款无效,与原审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符,且未提供反证证明,故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2.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和补偿清单的问题。钟恒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已向***支付加班工资。经庭审质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证实钟恒公司对***进行考勤并据以向***支付了加班工资,一审法院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对该节事实及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进行了确认,***称原审法院未阐明钟恒公司计算已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与事实不符,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3.关于补偿清单的问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原审法院未作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