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钟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钟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吉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04民初3276号之一 原告:常州钟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532475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桂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吉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AEBXJ3B,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新博商科技园区内的7#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钟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吉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钟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钟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6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