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财保11号 申请人: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7383027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秦岭大道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70026725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9月2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人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0元。申请人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