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宏丰机械有限公司

嘉兴市宏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亚路铸造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1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宏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石佛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782661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亚路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经济开发区市场西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61893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宏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亚路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9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宏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38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两被执行人涉及大量案件,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本院在另案处置中,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相应的案件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浙江亚路铸造有限公司位于平湖××乍浦镇的房产设备等资产,均由平湖市人民法院另案处置中,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处置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19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9年9月7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19年9月1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12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犇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