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21民初449号
原告:刘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临泉县冠力渣土清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田桥街道八里陈村委会寨里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RP2N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泉县冠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田桥街道八里陈村委会寨里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T9501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1至4层101内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841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刘某与临泉县冠力渣土清理有限公司、临泉县冠力运输有限公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