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81民初9755号
原告:某公司。
被告:滕州某公司。
被告:北京某公司。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滕州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18元,减半收取102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