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某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民初11185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200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1月20日以收到劳务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某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40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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