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2民初593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294号3幢1单元10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6306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2025年6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