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81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10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150元。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将案款355150元转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内,上述案款350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执行费515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