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某某、陕西省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22民初339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教场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22219630505XXXX。 被申请人:陕西省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镇福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杨家沟镇管家咀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20529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陕西省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在宜君县地方道路管理站的工程款270000元或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相当于270000元的其他财产。***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陕B8120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陕西省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在宜君县地方道路管理站的工程款270000元或冻结、查封***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相当于2700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