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

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生福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9民初339号 原告: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租赁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洛川县。 被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川县XX镇XX村委会。住所地:洛川县XX镇XX庄XX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会计,住该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川县XX镇XX村委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9民初339号 原告: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租赁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洛川县。 被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川县XX镇XX村委会。住所地:洛川县XX镇XX庄XX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会计,住该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川县XX镇XX村委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