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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高生福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高生福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1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
)陕
0629
民初
339
号
原告
:
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
:
洛川县凤栖镇作善村。
法定代表人
:
张燕,系该租赁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
袁保林,男,
1971
年
8
月
5
日出生
,
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
住洛川县交口镇。
被告
:
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住所地
:
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七里村镇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
:
吴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小雄,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高生福,男,
1981
年
8
月
8
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武镇镇白新窑村
77
号,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村。
被告
:
陕西东洲建设
(
集团
)
有限公司。住所地
:
延安市南门坡圣龙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
:
王保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
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村委会。住所地: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
:
屈小龙,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自林,男,
1960
年
6
月
4
日出生,汉族,系凤栖镇马家庄村委会会计,住该村。
原告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租赁部)与被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公司)、高生福、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公司)、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村委会(以下简称马家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8
年
2
月
1
日
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延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生福及被告马家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租赁部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延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东洲公司及被告马家庄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