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

延安雅特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602执3273号

延安雅特工贸有限公司、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雅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47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雅特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款663723元及案件受理费5218.5元、保全费3945元共计67288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支付申请人延安雅特工贸有限公司案件款案件款663723元及案件受理费5218.5元、保全费3945元共计672886.5元,并承担执行费90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账户余额681983.5元扣划至我院执行专户中。20120年11月20日申请人延安雅特工贸有限公司已领取案件款672946.5元,执行费9097元已提转至本院诉讼费专户。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602执32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7日结案,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471号调解书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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