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高生福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1
原告: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洛川县凤栖镇作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保林,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洛川县交口镇。 被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七里村镇城西街。 被告:高生福,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武镇镇白新窑村77号,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村。 被告: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南门坡圣龙大厦七楼。 被告: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村委会。住所地: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行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自林,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凤栖镇马家庄村委会会计,住该村。 原告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租赁部)与被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公司)、高生福、陕西东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公司)、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村委会(以下简称马家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延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生福及被告马家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租赁部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延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东洲公司及被告马家庄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租赁合同;2.请求被告支付架管、扣件、丝杠拖欠租金1195422.47元(所租物资租金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3.请求被告归还所欠租赁物资(未归还物资数量为:架管19039米,十字扣件:24817个,接头:5790个,转扣:2010个,丝杠:1626根),如不归还按合同约定赔偿;4.未归还租赁物资每天租金1163.14元,租金请求计算至被告完全归还租赁物或按合同约定付清租赁物成本后终止,所欠租金违约金,请求计算至完全付清租金;5.拖欠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应为1201175.59元,要求被告承担50000元;6.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0日,被告1延长公司委托被告2高生福与原告租赁部签订租赁合同,2015年4月10日,原告陆续开始给被告供货(供货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