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

延安雅特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延长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471

 

申请人:延安雅特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EWP07C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丰泉建材市场12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29916106212235709329住所地:陕西省延长县县住所地:陕西省延长县县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吴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志军,男,38岁,系延长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延长县中医院在建工程负责人,联系方式:1890911XXXX高志军,男,38岁,系延长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延长县中医院在建工程负责人。联系方式:18909110818

申请人延安雅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特公司)与被申请人延长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建筑公司)、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雅特公司20201月20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长建筑公司、高志军名下价值685000元资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雅特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购买68.50万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雅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长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高志军下价值685000元的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0二O二十

 

       张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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