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379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卧龙巷小区3号楼3-5-2号,实际经营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路7号亮丽大厦2号楼2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