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379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卧龙巷小区3号楼3-5-2号,实际经营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路7号亮丽大厦2号楼2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