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221民初52号
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东方星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川耕新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映秀镇中滩堡村二台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汶川耕新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汶川耕新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员工和代理人均在北京,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庭审,当事人申请延期三个月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