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156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