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终12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1年6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皮革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7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皮革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于2001年退休,退休前是皮革研究院的职工。皮革研究院的上级单位是轻工业部。轻工业部1984年文件规定:凡是获得轻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应提高退休金5%。皮革研究院以1999年改制为企业为名,不执行上浮退休金的文件,损害了***的利益,一审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存在错误。
皮革研究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皮革研究院于1999年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按照企业标准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符合政策规定和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皮革研究院上浮***的退休金5%。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上浮退休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的相关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该法。***要求上浮退休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程 磊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