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民初47331号
原告:***,男,1941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业务管理处处长助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皮革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皮革研究院上浮我的退休金5%。事实和理由:2001年,我退休。退休前我是皮革研究院的职工。皮革研究院的上级单位是轻工业部。轻工业部1984年文件规定:凡是获得轻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应提高退休金5%。皮革研究院以1999年改制为企业为名,不执行上浮退休金的文件。机构改革不应损害我的利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上浮退休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的相关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慧
人民陪审员 陈 效
人民陪审员 **管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