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4民初174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9989元,减半收取,499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