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03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3)陕0503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48697.97元及利息251562.8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3887元。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经过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3647.85元,本院扣收执行费33887元后申请人陕西金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案款领取。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该案即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03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于2023年11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