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金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27号 原告:***,男,汉族,住延安市。 被告:陕西金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肖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