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27号
原告:***,男,汉族,住延安市。
被告:陕西金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肖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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