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民终1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109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亳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信亳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系农村户籍,其相关损失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持续在城市生活一年以上,况且其提供的居住证明是其父亲的房产证,不是其本人或者配偶的房产证,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生活缴费凭据作为辅助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在城市生活一年以上,相应赔偿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虽然构成十级伤残,但是没有提供证据丧失劳动能力,只有丧失劳动能力才能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为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车埠口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与亳州市谯城区**办事处**社区的证明相矛盾。**社区证明***系**社区的常住居民,既然是**社区的常住居民,那么车埠口村民委员会又怎么能够知道***丧失劳动能力。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判令电信亳州分公司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是***和***,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 ***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电信亳州分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电信亳州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31日20时30分许,***驾驶无牌号电动自行车搭载***沿芍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自***行驶,当行驶至***路口处时因疏忽观察与悬空的电缆线(所属人:电信亳州分公司)相刮,发生事故,致车辆受损,***受伤。此次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第3416022120171231005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电信亳州分公司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送往亳州市人民医院门诊处接受治疗,支付检查费529.5元,后又到亳州市恒康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2350.21元。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伤后180日,护理期为伤后9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支付鉴定费2000元。***、***系***的父母,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现已丧失劳动能力。***自2013年起至今在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工作,常住药检所家属院,月工资327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发放其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损失。本案中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的具体损失为:医疗费2879.71元、残疾赔偿金63280元(31640元/年×20年×10%)、误工费19620元(3270元/月×6个月)、护理费11959.2元(132.88元/天×90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交通费120元(30元/天×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100元/天×4天)、被抚养人生活费23505.3元(20740元/年×17年×2÷3×10%)、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为6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32464.21元。由于电信亳州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损失应由电信亳州分公司赔偿92724.95元(132464.21元×70%)。电信亳州分公司辩称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损失,因***提供了在城镇居住且有稳定收入的证据证明,对其辩解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电信亳州分公司辩称****骨伤科医院的住院及花费不应支持,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证据形式不合法,对其辩解予以支持。***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其提供的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抚养关系,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92724.9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负担700元,原告***负担2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查明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是否漏列当事人;二、***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计算;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如应支持,应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计算。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根据前述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计算,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系由受害人主张,本案由***主张相应权利并无不当,***也提供了相应被扶养人的证明,电信亳州分公司关于一审漏列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一审已经提供中国银行流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已超过一年。同时,***提供亳州市谯城区**居民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能够证明***与其父亲***居住在**社区站桥路药检所家属院3号楼101户。综合以上证据,一审认定***的赔偿标准按照城镇计算并不不当。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父母已年满60周岁,故***所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该部分应计入其残疾赔偿金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的伤残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故其相应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电信亳州分公司主张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需指出的是,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计算,故***的残疾赔偿金应为86785.3元(63280元+23505.3元),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电信亳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计入残疾赔偿金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7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