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391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住所地亳州市永康路**/div>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方方,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