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391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住所地亳州市永康路**/div>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方方,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