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1918号
原告:郑州昭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昭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州昭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昭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昭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昭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