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亳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66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1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6829134W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东路药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5449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亳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67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66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1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6829134W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东路药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5449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亳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67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