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81号
申请人: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辉公司”)与被申请人***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字[2021]309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5048元;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48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诚辉公司认为:一、***裁决不符合终局裁决的法定条件。本案中,***仲裁请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即为劳动报酬,该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形。而***受伤之时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明显超过12个月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5200元。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二、***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一)关于***的工资标准,即便仲裁庭不认可以5000元作为***的工资标准,但***同样无法证明其工资标准,即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条件,应当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木工,诚辉公司所经营范围属建筑行业。根据《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建筑业岗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为6667.67元,因此,***的工资标准应当为6667.67元/月。(二)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正确适用法律而没有对***的工资标准进行认定的基础上,错误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错误裁决。本案中,诚辉公司为***购买的是团体险种,无法明确平均月缴费工资,因此应按上述第一点内容明确***的工资,为6667.67元。该数额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6756.9元。因此,***应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756.9元×4个月=27027.6元。(三)***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为6667.67元×4个月=26670.68元。综上,诚辉公司请求:1.撤销穗海劳人仲案字[2021]3097号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承担。
***答辩称:一、***要求的是诚辉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工伤待遇的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二、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不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委员会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确定***的工资为11262元/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该仲裁裁决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撤销情形,请求法院驳回诚辉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仲裁终局裁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为***请求诚辉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争议的情形,故仲裁委员会认定本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的问题。经审查,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仲裁审理期间,诚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实***的工资标准。在双方均不能证明约定的工资标准的情形下,仲裁裁决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以2020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合理合法。诚辉公司主张以建筑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的工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诚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字[2021]3097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