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81民初4477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业路18号之二十自编101-1。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该公司聘请负责涉案项目的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女,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奥园·半岛一号B1#住宅楼B1-14号、B1-15号店铺(复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88号9-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5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财,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开,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款14925元和相应利息(以上述劳动报酬款项为基数,从2022年01月27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直至完全付清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了生计,长期在住所地附近打工。2019年,因英德奥园项目的开发,原告在被告一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介绍下,进入该项目工作。后得知,该项目是由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开发,由被告二、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建,继而被告二、三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一承包。从2020年03月10日开始,原告和其他农民工进场施工,从事该项目的杂工工作。期间,被告一委托被告二、三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从2021年11月04日起,三被告均未再向原告发放过工资,至今为止,已达到14925元,并通过核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24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和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无论被告一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格,作为总承包单位的被告二也需对原告等农民工的工资先行清偿即负连带支付责任。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的对此调解未果后,作为农民工的原告,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提出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工资属实,经过我方确认。我方项目从去年8月底至今已经停工,我司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现已无力发放工人工资,只要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款项结算给我方,我方就会将工资结算给原告。如代发超出双方最终结算的总金额,一切后果由我司承担。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我认为本案诉讼程序不合法。根据仲裁法第5条规定,这个案件是劳动报酬案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而原告依据的规定是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我方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欠条,原告避开劳动仲裁前置,向贵院立案是程序不合法。2、原告并非我司聘请的劳务人员,我司承接涉案项目后,依法分包给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资料看,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劳务公司承接工程并非只有我司一个,有可能还有其他涉案项目,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任何一份是经过我司确认和参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理应举证为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是在我司项目中,原告在没有提供为我司项目提供劳务服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3、我司对于原告与被告确认的工资单真实性不予认可,我司没有参与也没有确认工资金额,工资单签名以及盖手指印表面看我司严重怀疑一个人所为,并非是原告的真实意思,工资单的签名不是原告所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求,依法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不是承担主体,我方在2020承建涉案项目总承包工程后,将涉案项目的主体劳务合法分包给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由于2020年12月我方的施工资质转移,我方与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移三方协议,确认我方不再是涉案项目的总包单位。同时我方将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且本案三名被告签订了三方协议,至此我方和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终止。本案原告拖欠2022年1月的工资,同时提交了证据工资表,但是2022年1月我方不是涉案承包方,而原告提供的工人工资表与我方无关,原告要求我方承担拖欠工资补充责任,无法可依,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奥园(英德文化)旅游城(四期)13地块总承包工程主体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位于英德市××镇××号××别墅××室××设备的主体劳务分包工程。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9月,原告受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聘请在被告承接的上述英德奥园项目从事建筑杂工工作(包括打扫卫生、补漏、防护等),每天工资150元至190元,每月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资。期间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支付原告工资4998元,2020年11月2日支付5000元,2021年6月2日支付5000元,后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支付原告8000元。因欠付工资,原告与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签订《广东**(单位)工人工资表》,确认结欠原告工资14925元。 另查明,2021年5月,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继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后续未完成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0月7日,建设***集团(英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继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后续未完成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开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聘请原告工作,双方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结欠原告的工资数额,原告以该结算数额请求支付工资,不涉及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原告直接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抗辩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违法,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的工资表证实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劳动报酬14925元,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亦承认欠原告劳动报酬14925元。原告请求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4925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存在违约,原告请求从2022年01月27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直至完全付清止,本院调整为从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7月18日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直至完全付清止。关于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劳动报酬应否负共同支付责任问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虽然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项目后续未完成的权利及义务经建设方、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协商同意转让给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该转让时间是在原告仍提供劳动的时间内,所以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不能对抗原告,两被告仍应对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劳动报酬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如两被告认为先行清偿原告的劳动报酬数额超过其应支付给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可另行向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款1492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7月18日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5元。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光明路支行,账号:7133********。 当事人如自觉履行本判决,可向对方履行,也可将款项转(存)入本院上述账号,当事人转(存)入该账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履行款所属案件,对此可能造成你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