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5民初1634、1635号
原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635号案被告),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业路18号之二十自编10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635号案原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635号案被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诚辉公司)与被告(1635号案原告)***劳动争议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诚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诚辉公司无需向***支付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2548元;2、判令诚辉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930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在《***》中已明确不再就工伤事故主张任何赔偿和补助,***要求诚辉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年9月18日,***出具《***》:“经过治疗后,现在病情已稳定,并在同年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捌级’,我***知悉并同意该《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所有内容。由于本人原因,希望能回家乡疗养,现向项目部提出一次性补偿费用总计190000元(大写:拾玖万元整)。其中工伤基金支付168930元,项目部支付剩余金额21070元,作为本次工伤整体补偿金……本人承诺以后不再就上述事故向项目部要求任何赔偿和补助,一概与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项目部再无任何关系”。***及诚辉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共同在该《***》上签字。《***》是***自愿出具,系其真实意表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当对***产生约束力。***在《***》中已明确不再就工伤事故主张任何赔偿和补助,因此,***要求诚辉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仲裁委以显失公平为由否定《***》的效力,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出具日期为2021年9月18日,被告已出院近6个月,不处于危困状态,且《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及《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核定表》均己出具,被告己知悉其享有的相关权益,不存在缺乏判断力的情形。由此可见,《***》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无效的情形。即使认为《***》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亦应由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提出,而被告并未在本案中提出撤销《***》。因此,仲裁委以显示公平为由,直接否定《***》的效力,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三、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委认定被告工资标准为11262元,并以该标准作为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基数,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职工在单位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即平均实际工资。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为5000元/月,故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0200元。根据《广东省各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广州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262元,60%为6757.2元,被告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均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因此,被告的本人工资应该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应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为6757.2元×15个月=101358元。
***(诉)辩称:2021年1月14日***进入诚辉公司处从事铁工工作,工资实行计时制,每月工资15000元。2021年4月11日,原告在广州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及同步实施场站综合体设计施工项目工地受伤。2021年7月23日***的伤被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8月23日***的伤被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2021年11月15日***辞去了在诚辉公司处的工作,***多次找诚辉公司要求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均被拒绝。
故请求判令:1、诚辉公司支付***护理费900元(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23日);2、诚辉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0元(15个月×15000元/月);3、诚辉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60000元(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4、诚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是诚辉公司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模式,***于2021年3月17日受工伤,经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未达级,停工留薪期从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诚辉公司在***受伤后通过微信向***转账三笔款项,分别为1000元(转账说明为伙食费)、500元(转账说明为工资借支)、1000元,***确认收到该三笔款项。
2021年7月23日,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1]10133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载: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及同步实施场站综合体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已按建设项目于2019年6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缴费)。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分包给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于2021年3月17日15时10分,在该项目位于琶洲站工地加工钢筋时,被机器压伤左手,随后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2021年8月23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未达级,停工留薪期从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
***于2021年9月18日出具《***》,载明:本人***(身份证号码:)。于2021年3月17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司《琶洲西区站附属主体结构施工劳务承包合同》项目工地加工钢筋时,被机器压伤左中指导致受伤,随后送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接受治疗,受伤部位诊断为1、左中指开放脱位;2、左环指完全离断伤;3、左前臂敌组织擦挫伤。经过治疗后,现在病情已稳定,并在同年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捌级”,我***知悉并同意该《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所有内容。由于本人原因,希望能回家乡疗养,现向项目部提出一次性补偿费用总计190000元(大写:拾玖万元整)。其中工伤基金支付168930元,项目部支付剩余金额21070元,作为本次工伤整体补偿金,同时终止与《琶洲西区站附属主体结构施工劳务承包合同》项目的用工关系,本人承诺以后不再就上述事故向项目部要求任何赔偿和补助,一概与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项目部再无任何关系。特此承诺。
另查,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882元,核发标准为***十一个月平均工资。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发***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048元,核发标准为***四个月平均工资。
***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诚辉公司支付***护理费900元;2、诚辉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0元;3、诚辉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60000元。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穗海劳人仲案字[2021]35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诚辉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2548元;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诚辉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93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诚辉公司与***均不服上述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据此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诚辉公司提交的***出具的《***》,从该《***》的内容来看,上载明的金额远低于申请人上述按法定标准计算的工伤待遇数额,明显显失公平,损害了***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张该《工伤赔偿协议》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对***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本院核定如下:
一、关于护理费问题。经查,***因受工伤的住院期间是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23日。而***经劳动能力鉴定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未达级,故***主张主张护理费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按此规定,本案中,经鉴定,***停工留薪期从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双方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存有争议,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于双方对***的工资均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而2020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262元,故***的月工资标准为11262元。结合***确认收到诚辉公司微信转账的三笔款项共计2500元的情况,诚辉公司应支付***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2548元(11262元×4个月-2500元)。
三、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捌级伤残,诚辉公司应当支付十五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诚辉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930元(11262元/月×15个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2548元给被告***;
二、原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930元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受理费各10元,由原告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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