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略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略民初字第00262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文化南路东市经委住宅楼3—3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略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略阳县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略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实际收取60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