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6民初1871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5月27日,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地合法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