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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6民初1871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5月27日,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地合法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