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西乡县子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4民初1655号 原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汉府公馆旺座国际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乡县子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子午镇三花石街。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镇项目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乡县子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需要时间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西乡县子午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乡县子午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乡县子午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0元,减半收取4320元,由原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