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378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710589382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迎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700227321,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汉府公馆旺座国际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7民终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1908528元及利息(自2023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4年11月21日已产生88454.97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保全费26026元,执行费21746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23008.97元。本院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6026元,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1996982.97元。因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前已经足额保全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精神,案件执行费免予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措施。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7民终10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