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南京运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10360号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营业场所金乡县兴隆镇金兴产业园。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莎莎,四川亚***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运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桠溪镇农贸市场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与被告南京运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71元,由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