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22民初206号
原告:四川威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金龙大道203棕榈岛3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成,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运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桠溪镇农贸市场5号。
法定代表人:**玻,董事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四川威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运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威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威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木·艾比布拉
书 记 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