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民初7095号
原告:盐城宏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仇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宏太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因***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苏0923民初7106号],故应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苏0923民初71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季加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