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4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香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该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君,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岭,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宏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新龙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仇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步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国,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周习传,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上诉人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宏太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太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珩审判员惠玲
审判员 李 汉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