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7102民初272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9元,保全申请费29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