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民初1515号
原告:陕西万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311R3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闸口)****开发公司大院办公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13734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濛,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东车辆段,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X23110501N。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11060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第三人: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0XDL1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陕西***师事务所。
原告陕西万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东车辆段、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适用独任制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舍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舍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00元,减半收取17900元,由原告陕西万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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