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5735号 原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西闸口)****开发公司大院办公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1年,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承包的西安东车辆段职工食堂大修工程及浴室改造工程劳务施工部分。订立口头约定后,原告依报告要求开始施工。施工期间,因被告原因发生工程量变更产生增项。增项部分,报告驻工地代表**在工程量变更签证单上签字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未核价。工程施工完毕后,原、被告于2021年11月4日补签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对原、被告先前口头约定的分包内容进行了书面约定,并对原告合同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合同内原告施工工程量价值3879439.94元。工程量变更部分原告依照材料清单进行了造价审核,确定增量部分工程量价值1198001.70元。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方式、质保金等进行了约定。现涉案项目已投入使用,原告施工量价值共计5077441.61元。现质保期已满,被告应全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今,被告向原告累计付款3517445.39元,尚余工程款1559996.2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内工程款361994.5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量变更签证确认的增量部分工程款1198001.7元(最终价款以造价鉴定为准);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2304.92元(以未付款1559996.25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9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具体金额以支付完毕之日为准);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涉及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属于涉及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项下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且双方在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