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555号
原告:陕西灿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排206。
法定代表人:任腾飞,经理。
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丁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灿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灿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灿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5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灿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惠妮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丹丹
书 记 员 李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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