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万舍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4763号
原告:陕西万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娜,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闸口)西铁天久开发公司大院办公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丁涛,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东车辆段,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忠。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第三人:陕西明森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张栓。
原告陕西万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东车辆段、第三人陕西明森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系合作关系,2021年以第三人的名义分包了由被告二发包给被告一的“西安东车辆段职工食堂大修工程”和“西安东车辆段职工浴室改造工程”。上述两个工程实际由原告公司人员进场施工。2021年7月22日-9月22日,原告陆续通过案外人的账户向第三人公户转账1419000元用于工程垫资。上述工程已于2021年10月10日施工结束。此后,第三人与被告一于2021年11月4日补充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一也未向第三人支付相应款项。工程施工结束后,被告二已投入使用。原告至今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但未拿到工程款。由于原告向第三人承包的工程款进行垫资时没有对垫资的性质进行约定,故依法应当按照工程欠款进行处理,同时应当按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被告一作为总承包人,被告二作为发包人,被告二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二为被告三的分公司,故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3516352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108420元(自2021年10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7%计算,暂计算至起诉),直至实际付清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涉及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第三人陕西明森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属于涉及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项下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且双方在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君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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