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民初1954号
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一明,该公司法务。
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涛。
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7元,由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敬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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