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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陈某某、陕西某某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4民初144号 原告:孟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陕西某某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受理。原告孟某某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陕西某某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陕西某某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18210元(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