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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282执8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2368032XJ,住所地靖江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希达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5560461R,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靖江市家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82588493730L,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希达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市家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2民初7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归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期内利息35333.33元、逾期利息以及复利(具体金额以银行信贷系统出具的账单为准),约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息200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息400万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结清下余全部借款本息(具体金额以银行信贷系统出具的账单为准);***、靖江市家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希达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1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希达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市家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有任一期未按约还款(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可立即申请执行下余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出具的账单为准)。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对***、***名下位于靖江市XXX的房屋(房产证号:XXX、XXX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X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1000.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13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369元,由***、***、***、希达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市家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告负担,于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因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希达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已将100万元执行款汇入本案账户,履行完毕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另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3月10日、11日,7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4月1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尾号8788账户一处,被执行人***名下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尾号9545账户一处,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2021年11月30日,依法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M×××**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该车现去向不明,暂未扣押得到。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2022年3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位于靖江市×××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因该房产土地性质为宅基地,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2021年11月30日,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靖江市×××号处不动产一处。2022年4月12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不动产,于2022年7月26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906万元,优先扣除本案执行费77835元,司法拍卖服务费3000元,代被执行人***、***缴纳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共计271800元,共发还申请执行人8707365元。 5.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投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险,保单尾号分别为7889、8209、2223、0389、9374、7155、9377、1304、8197、9117、5008等,因上述保险账户价值均为0或未反馈,故本院暂不予执行。 6.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江苏众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机械设备租赁部两处单位,为在业状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三家公司,其中江苏众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建材商行两处单位,为在业状态,靖江市神风摩配有限公司已注销。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上述单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需要本院调查处置。 7.另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信息。 三、2021年9月16日,本院另案走访了被执行人***、***住址靖江市×××号01及该地址所属社区居委会,还走访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位于靖江市×××及该地址所属村委会,除已拍卖成交的上述不动产,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2022年8月22日,本院走访了被执行人靖江市家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地址靖江市滨江新区宜稼村6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2年8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靖江市家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高消费。 五、2022年8月26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案执行标的为10434956.9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9707365元。本案执行费77835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2022年9月2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申请财务审计、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依法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轮候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农村宅基地房产,已轮候查封但暂未扣押到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不予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已轮候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申请人书面表示暂不需本院调查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三家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民初7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