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602民初794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6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