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02民初5833号之一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1元,减半收取1891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共计3286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