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与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0612民初1467号 原告: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路4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MA941ND912。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东关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MA3M4YME1C。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0631144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08297.2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支付以908297.29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烟台(牟平)蓝色药谷项目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部分施工义务,后经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烟台(牟平)蓝色药谷项目消防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共同确认:于2025年1月31日前,由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8297.29元。现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至今没有支付该笔工程款,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为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883元减半收取6442元,由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