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4民初10204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91851.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乙公司名下存款91851.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939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