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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4民初10204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91851.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乙公司名下存款91851.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939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